研究目的
在轉型的社會背景下,醫患關系雖然總體是好的,但局部出現的醫患關系緊張情況正呈現出逐漸擴大的趨勢,如何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已成為社會的熱點問題。原有的對醫務人員法律地位的界定顯然已不适應社會的現狀和發展。因此明确醫務人員的法律地位,理清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确定醫務人員的責任範圍和責任構成,對于保護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促進醫患關系的理性與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研究方法
在文獻查閱與分析的基礎上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對醫患關系中醫務人員的法律地位現狀進行了研究。定量研究主要采用典型現場調查方法,選取武漢市2家三甲醫院随機對其480名醫務人員進行問卷調查;選擇武漢市1家三甲醫院随機對其420名門診和住院患者進行問卷調查。對所有現場調查的問卷進行編碼賦值後采用Epidata3.1完成雙人雙機錄入,随後導入SPSS12.0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學分析,主要是描述性分析、卡方檢驗。此外還從湖北省衛生廳直接收集2005年和2006年兩年“全省醫療糾紛調查情況彙總表”。定性研究包括對武漢市6位三級醫院院長,6位衛生行政管理官員,4位司法機構法律專家以及3位大學法學教育的法律專家共19位專家進行的非結構化深度訪談;召集組織衛生官員、醫院業務院長、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人員、臨床科主任、醫療機構法律顧問各2人,一共10人就醫療職業環境、保護醫務人員的法律地位的對策等有關問題進行專題小組讨論。
研究結果
1、醫患關系中醫務人員法律地位研究的内涵
将“醫務人員”的範圍界定為醫療機構中具有執業資格的各級各類醫師、護士、藥劑人員和其他衛生技術人員,不包括行政後勤人員;将研究範圍限于醫患關系中的醫務人員法律地位研究。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屬于行政法律關系,但在絕大多數一般情況下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在研究探讨一般醫患關系中醫務人員法律地位的時候,應全面綜合考慮其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但随着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和完善,以後建立專門的醫事法來調整醫患關系将是一個趨勢。對醫患關系中醫務人員法律地位的研究即是對醫療機構中具有執業資格的各級各類醫師、護士、藥劑人員和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在醫患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進行研究。
2、實證研究分析結果
(1)問卷調查中醫患雙方認識上的異同:醫患雙方對法律賦予其自身的權利和義務的認知、醫療糾紛發生原因的認知、醫療糾紛處理的總體認識和發生醫療糾紛後最擔心的問題上存在明顯差異。但醫患雙方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上選擇基本相同,主要都是選擇協商解決。
(2)調整醫患關系的相關法律法規系統分析: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調整醫患糾紛、醫療損害責任認定及賠償标準的基本法律體系;現行法律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确規定的隻有《執業醫師法》和《護士條例》,而其它一些法律條文隻是在對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和職責的規範規定中體現出醫務人員的權利義務。總體來看醫患關系中有8項醫務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和13項應履行的義務。通過立法分析再結合訪談和專題小組讨論的資料來看,醫務人員權利保障缺失的問題比較嚴重,而如何依法妥善處理醫療糾紛是我國現階段有效保障醫務人員法律地位的關鍵。
3、醫務人員法律地位的影響因素分析
影響醫務人員法律地位的因素大體來說包括四大方面:(1)法律制度因素:立法上缺乏科學統一,對醫務人員權利的規定相對于義務的規定來說偏少;司法上出現法律适用困境,程序繁瑣,偏向患方;執法上對醫務人員正當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不夠。(2)社會因素:醫療衛生體制相對滞後,社會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保險制度缺失;我國醫學教育模式存在缺陷;醫學高新技術的發展給醫患關系帶來一些負面影響;社會信任危機嚴重,媒體和社會輿論導向不當。(3)醫方因素:醫療質量存在缺陷;醫務人員服務态度有待提高;醫德醫風存在問題;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處理和防範制度不健全。(4)患方因素:患者對醫療的風險認識不足,其就醫觀念也發生了變化;患者的維權意識增強,醫鬧現象嚴重。
對策建議
1、加大國家法律保障
立法上要通過制定統一的醫療執業法來統一醫患法律關系的性質,對醫患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統一立法規定,特别是要以全面發展的眼光将醫師、護理人員、藥劑師、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均納入“醫務人員”的範疇,對他們的權利和醫務進行分類規定;要強調對醫務人員人格尊嚴權和人身安全權的保護;在制定統一的執業立法時應重點解決高額賠償和司法鑒定技術問題。此外還要健立健全醫療損害保險制度體系,将醫療責任保險和特殊醫療損害保險納入法定保險。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要不受其他因素影響,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的做出判斷,平等公正地對待醫患雙方。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加大對醫務人員的保護力度,切實執行相關法律中對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基本權利保護的條款。
2、加強社會配套制度建設
政府要加快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對醫療衛生的投入,完善公立醫院的補償機制和運行機制;加快推進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健全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即第三方調解機制。醫學院校應以現在新的生物醫學心理模式進行醫學教育模式的變革,在醫學教育中加強人文素質教育;醫療機構也應在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中加強對醫務人員的綜合素質、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教育和培訓。在整個社會中需要重建政府信任和人際信任;在大衆輿論方面,重視對社會信任的宣傳和引導;确保媒體輿論報道的客觀公正性。
3、建立健全醫療損害保險制度
醫療損害保險制度分為“醫療責任保險”和“特殊醫療損害保險”兩部分。“醫療責任保險”是相對于醫療損害責任主體——醫方而言的,包括醫療機構和以醫生為核心的醫務人員的責任保險,是對醫方醫療責任風險的保障。“特殊醫療損害保險”是相對于醫療損害相對人——患者而言的,具體包括醫療意外保險和嚴重并發症保險,是對患者疾病診療意外風險的保障。
4、加強醫務人員自律維權
醫療機構要加強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建設,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務人員素質和修養;要嚴格工作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建立一整套完善而嚴格的工作制度;建立醫療告知制度,做好與患者的溝通。
5、加強全社會和諧文化建設
建立良性的輿論監督機制,消除社會偏見;加強對患者醫學和法制方面的教育和宣傳;加強對患者自身權利和義務的教育和宣傳;患者也應主動轉變觀念
關鍵詞:醫患關系 醫務人員 法律地位 權利 義務